关于转发省工改办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工改办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开发区,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现将省工改办《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改办[20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1、由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或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等评估评价工作,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环评手续。
2、由人防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仓库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物流建筑群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暂不列入以上范围)。
3、由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已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诺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无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符合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性要求承诺并在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上传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一并核发。
4、由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实行自我管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以及带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工业用地项目
1、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工业用地项目,以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设计方案的,可同步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已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开工条件的,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1、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发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相关单位对项目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项目可行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一次性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一次性告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2、由发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依据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合并进行审批。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环评手续。
3、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项目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规划条件调整的,其已有的用地手续等材料可视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4、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改变建筑功能,不影响建筑安全的既有房屋建筑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因新建、改建、扩建而增加建筑面积或者改变建筑功能及结构的,应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由住建部门、市政数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改造项目竣工后,实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牵头,街道(镇)、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设施设备等专业经营单位参与联合验收。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
1、由自然资源部门、市政数局牵头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可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
2、由市政数局牵头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推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一站式”主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获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需求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等相关信息,实现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并做好验收后的数据备案工作。
3、由各外线审批主管部门牵头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对外线接入工程涉及办理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申报,相关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对工程量较小、涉及城市道路及绿化带开挖面不大、恢复较为方便、对交通和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的外线接入工程项目,结合实际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其他要求
(一)分类改革实施范围按《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改办[2021]3号)文件执行。
(二)各行政审批部门、市政数局、市政公共服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项目分类,于2022年1月底制订出台本地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改革的实施细则,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完成配套政策,梳理出相应的审批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和审批时限,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及办事指南。
(三)市政数局、各行政审批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要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一网通办”和审批清单服务机制,建立完善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办理模块,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审批清单服务,向申请人一次性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需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有关要求,加快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加快推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企业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办理、审批进度在线查询、审批结果自动反馈。
(四)各行政审批部门、政数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承诺制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撤销许可等措施,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将其纳入信用监管。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按时保质完成分类改革目标任务。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政策,加强对审批人员、综合服务窗口人员以及相关企业的业务培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水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改办[2021]3号)
潮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