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做好《潮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等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潮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规定》。通过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等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市场秩序。
二、起草目的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提升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五)《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四、主要内容
《潮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规定》由总则、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异议受理及评价结果应用等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文件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及所依托的信息平台。
(二)评价内容部分。规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内容由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并明确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的认定范畴和依据。
(三)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部分。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计分方式、评价标准以及评价分值的有效期等内容。企业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150分及以上为A级,149分至60分为B级,59分及以下为C级。
(四)异议受理部分。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异议受理流程及时限。
(五)评价结果应用部分。明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范围及相关奖惩措施,以达到分类分级管理目的。如: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的企业,将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重点。
关于印发《潮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