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3-09-07 10:05
来源: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浏览字体:

  

  为提高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修订)》(潮府规〔2022〕3号)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在学习先进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潮州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潮建规〔2022〕2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潮州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履约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一)健全监管体系的必备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修订)》(潮府规〔2022〕3号)明确履约评价信息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通过制定本办法,健全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现场“两次联动”,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良性运转。

  (二)规范评价行为的必由之路

  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机制,有利于统一各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标准,共享使用各建设单位之间的履约评价信息,明确评价原则、评价分类、评价时间、评分方法、评价结果认定等内容,规范履约评价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形成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一盘棋”。

  (三)提高履约质量的必要方法

  通过统一履约评价机制,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导向,激励承包商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高质量履行合同约定,为招标择优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二、主要内容

  《履约办法》分为总则、评价主体与责任、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评价过程与认定、评价应用与监督、附则等六个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1.确定适用范围和评价依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商履约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部门采购的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第二条)。履约评价活动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进行(第七条)。

  2.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根据监管权限,确定项目履约评价活动的监管部门(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对履约评价结果负首责,并允许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工作(第五条)。承包商应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第六条)。

  (二)实行全市统一的评价方法

  1.统一履约评价种类。履约评价按单一合同分阶段实施,将履约评价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和完成履约评价2类,明确季度履约评价采用定量评分方式,完成履约评价的评价结果根据季度履约评价结果计算而来(第八条)。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5个等级(第九条)。

  2.统一季度履约评价评分方式。按照工程合同类型,将季度履约评价评分内容划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并明确一级指标内容和权重、二级指标履约率及计算公式,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履约评价内容和方法,促进各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附件)。

  (三)规范履约评价结果认定

  1.制定评价结果负面清单。对于存在拖延工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约定提交结算报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或者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第十条至十三条)。

  2.明确评价完成时间节点。季度履约评价应在每个季度未的25日至次月5日进行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一次季度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八条)。

  3.规范评价结果认定方式。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前告知承包商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由于季度履约评价主要依据为工程合同,且履约评价是双方民事合同关系,故季度履约评价结果须告知承包商(第十六条)。完成履约评价结果根据季度履约评价结果计算而来,由建设单位在其官方网站履行公示程序后认定,并将评价结果录入潮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七条)。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第十八条)。

  (四)明确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

  1.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参考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发现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履约水平(第十九条)。在其他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履约评价纳入择优要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承包商,慎重选择评价结果有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并可拒绝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被本建设单位认定为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包商,并可拒绝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被本建设单位认定为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包商或其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第二十条)。

  2.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不开展履约评价或评价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建设单位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成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二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