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潮州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 新型墙材,预制构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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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22:39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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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凤泉湖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潮州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新型墙材,预制构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建〔2011〕63号)。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之日起,取消对潮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和《潮州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新型墙材、预制构件应用目录》,不再颁发《潮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原已发放的《潮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自行作废。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材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再要求提供潮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为准。

三、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确保用于工程项目的墙体材料符合设计质量规定的要求;工程项目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注明对应的工程名称,并加盖墙体材料生产厂家的公章,以供现场监督抽样检测。

四、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管理,对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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