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和房屋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投标报价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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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建函〔2015〕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执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潮府办纪〔2015〕61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报价行为,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公布,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进行核算,提出报价。如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有较大偏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质疑。投标报价采用总报价或采用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报价及下浮率方式。中标后,按中标下浮率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设备台班单价)进行调整确认。
三、需调整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按:
(1)招标人给出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套用的,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结算变更工程价款;
(2)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结算变更工程价款;
(3)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套用的,应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考虑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清单指引套用定额消耗量进行编制缺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涉及缺项的主要装饰材料需经市财政局、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档次后方能采购并施工,结算时按招标人招标控制价计价方式调整。
(4)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各专业计价依据中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各县(区)参照执行。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