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牌坊街市管公房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3-07-17 00:34
来源: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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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法规审20138

 

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牌坊街市管公房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房〔201357

 

为进一步加强牌坊街市管公房管理,把牌坊街打造成宜商、宜游、宜居文化街区,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牌坊街市管公房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城文化街区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934号)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共同营造牌坊街良好环境。

二、市房管局将联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一)转让(借)、转租、分租或私自调换公房的;

(二)闲置承租公房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四)拖欠租金的;

(五)无证经营或偷税漏税的;

(六)无按功能区进行经营的;

(七)公职人员参与公租房营利性活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上述行为的承租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整改。逾期未自行整改的,市房管局将依法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规范市管公房承租合同管理。各承租人应如实、全面提供签订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与市房管局签订承租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房管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收回公房。 对故意阻挠整治工作或寻衅滋事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牌坊街市管公房管理工作机构设在太平路296号(原百货大楼)二楼,联系电话:2223030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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