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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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府[2013]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施行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的备案(以下简称“二价”备案)工作。 二、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招标,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出具成果文件,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造价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和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四、造价站自收到齐全备案资料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不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逐项审查,存在纰漏及错误的责任由招标人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单位负责。 五、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初审时,发现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出具招标文件初审意见。 六、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在开标5个工作日前将有关变更资料送造价站备案。 七、施工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送造价站查验,造价站收到齐全的施工合同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实质性条件与招标文件是否背离等进行备案审查。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补充合同报送备案部门备案。 八、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将有关资料送造价站备案。 九、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部门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十、备案合同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备案合同若有违反合同法、价格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潮安、饶平县“二价”备案工作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
附: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施工合同备案表 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备案需提交资料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