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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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18:1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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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对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存在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潮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震局关于潮州市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2]5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将抗震设防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抗震设防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质量监督。

  (二)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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