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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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的精神,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研测算,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 2012年7月1日 起,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人工工资综合单价调整为6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其人工按动态工资单价上浮15%)。 二、从 2012年7月1日 起,我市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2元/工日、二类工40元/工日、三类工38元/工日、四类工36元/工日。 三、2012年7月1日以后(含,下同),编审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确定,但不得低于潮州市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承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五、201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成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承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六、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联系电话:0768-2393313。 |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