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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