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1-05-25 12:43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字体: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管道燃气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和燃气市场“双规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天然气设施建设管理

为配合燃气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在《潮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修编)》未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之前,暂停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我市所有在建天然气气化站、天然气管道必须停止施工、接受检查和重新审核。未经我局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复工建设。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督

促企业落实停工措施。对顶风违建、违法抢建天然气设施的单位

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天然气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我局将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

二、规范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高层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小区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在城镇燃气管网未覆盖之前,以上住宅小区应当设置临时瓶组气化站(间),满足本小区住户的用气需求。当城镇燃气管网覆盖后,小区燃气管道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并自行拆除临时瓶组气化站(间)。

为满足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两种气源的兼容性,现有住宅小区内液化石油气输配管道的设计压力、管径以及设施配置等应当满足今后改用天然气供气的技术要求,中压燃气管道设计压力为0.4MPa。燃气管道的材质、施工工艺等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加强管道燃气设施运营管理

从现在起,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天然气项目,一律不得通气运营;凡未批先建、超越批准范围、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燃气管道,一律不得通气;对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在同一道路埋设

管道,或是在同一个工厂内存在多家供气管道的,埋管燃气企业均不得通气。

对燃气管道未批先建、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交房手续;对住户已入住的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7月底前补办管道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使用条件的,将责令停止通气,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四、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管道燃气设施的定期巡检以及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切实提高供气安全保障。管道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企业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燃气安全生产条件。要认真落实用气户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加大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