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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