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施工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数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许函[201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严格施工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数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许函[2011]212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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