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2]8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执行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作如下规定: 一、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二、修缮定额的计价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计费程序表的要求。 三、人工工资单价按潮建[2011]100号文执行,人工动态工资综合工日单价为61元/工日。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包含按子目计算和按系数计算两方面内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其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规费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基数,费率分别为: (一)工程排污费和施工噪音排污费按实发生计算。 (二)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根据《潮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潮府[2006]3号)规定,按工程税前的0.1%计算。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原潮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潮建[2006]35号)和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建造[2006]13号)、《关于调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算基础的通知》(潮建造[2006]16号)等文件规定计算。 六、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修缮定额》的项目(子目)作为列项的基本原则。 (二)项目编码按定额编号作为工程量清单编码,并在编码前冠粤字,如“简易结构”项目,编码为“粤R1-1-1”。 (三)计量单位依据《修缮定额》确定,并应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如“m、㎡、m3、t、kg、个、根……等”。 (四)工程量严格按照《修缮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确定。补充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写明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按照《修缮定额》确定。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需要为基本原则。 (六)《修缮定额》没有对应项目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列项或由编制人补充。有补充项目的,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写明补充项目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工作内容等。 (七)修缮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综合单价除应计算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外,还应计取一定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