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潮府告〔2022〕6号)

2022-11-29 13: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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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潮府告〔2022〕6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枫溪区枫溪一、池湖、前进等经济联合社土地,作为粤东城际铁路枫溪段交通节点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枫溪一、池湖、前进等村(范围详见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用地等。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约53亩(具体以实际征地红线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枫溪区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18〕20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潮府告〔2021〕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附件:城际交通节点项目用地示意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点击查看:潮府告〔2022〕6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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