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2-29 13: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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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府规〔2023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1227日    



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应坚持“高效透明、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严禁以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等为目的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

(一)设计变更;

(二)现场签证;

(三)工程量清单错项(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漏项、暂估价或暂列金预留不足;

(四)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出台或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制定时,对工程变更另行明确。符合第一款(四)情形和因项目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出台或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要求及相关现场实际需求等调整建设标准,优化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改变使用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四)勘察工作缺陷导致的工程变更;

(五)设计缺陷或图纸需补充深化设计导致的工程变更;

(六)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

(七)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包括下列任一情形

1.单项工程变更预估变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5%(不含)的;

2.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预估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不含),且增加预估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较大变更包括下列任一情形

1.单项工程变更预估变动金额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之间的,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5%(不含)的;

2.单项工程变更预估变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含),且超过原合同金额5%(含)不足10%(不含)之间的;

3.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预估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含),或增加预估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三)重大变更包括下列任一情形

1.单项工程变更预估变动金额超过200万元(含)或超过原合同金额10%(含)的;

2.多次单项工程变更累计变更预估变动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含)的。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和审批,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判定工程变更的情形。

(二)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第三方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经论证同意变更且属于一般变更或较大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同意并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论证同意变更且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内容,并将设计变更文件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在论证同意后1个月内上报,技术复杂且需组织专家专题论证的设计变更,一般不超过2个月。

(五)经论证同意变更且预估单项变更增加投资超过400万元(含)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为改变项目使用功能或减轻财政资金负担,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导致与原批复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工程变更,经论证同意变更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复优化调整方案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有关规定对其初步设计重新审查。工程变更后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重新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与项目概算同步审查。

(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应急需要的,项目单位应组织行业专家现场勘察,判定确需应急处置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研究处置方案(若勘察、设计单位未能及时到场,应将处置方案征得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后上报市分管领导。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紧急处置。应急情况解除后若涉及工程变更的,需2个月内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并提供影像等佐证材料。

第七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内容属于必须重新招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招投标;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变更金额由市财政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核。

第八条 未经批准的变更或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未经概算审批部门同意调整的,所增加的投资额市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工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属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二)(七)款情形的;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确需延长工期的,经项目单位同意,工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须得到监理单位、项目单位批准,由此而增加的变更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减少造价的按实结算。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变更造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此引起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或影响使用,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市相关部门印发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文件有关要求,评价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服务职责的过程中的行为,评价结果将录入潮州市建筑市场信息平台。履约评价结果的等级将作为以后项目单位招标的重要参考,项目单位可以拒绝近3年被本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社会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浪费、贻误工期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取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员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未按本细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属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单项工程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原则上单项工程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只能一次。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机构。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定义。

第十四条 相关建设行业部门因其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之日起新开工或已开工新发生的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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