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07 17: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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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生态

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潮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潮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把潮州建设得更加美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重大政策、综合性政策、规划、实施方案与措施制定,市级组织开展的跨区域性及影响较大的水、大气、土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海洋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实施方案与措施制定,县区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海洋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将市级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事项,市级组织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演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事项,县区组织实施的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县区组织实施的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演练,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级别或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级别或跨县区核与辐射事故、跨县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市级组织实施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统筹管理指导及相应资金保障,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各县区予以支持;各县区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后勤保障等。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形势分析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工作,市级组织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应急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形势分析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工作,县区组织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全市性地表水、大气、土壤、噪声、海洋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地下水、光、恶臭、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事项以及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区域内地表水、大气、土壤、噪声、海洋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地下水、光、恶臭、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事项以及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县区地表水、大气、土壤、噪声、农业农村、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恶臭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以及省市内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跨县区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统筹管理指导及相应资金保障,各县区主要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研究制定全市性及跨县区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生态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市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给予一定支持。

)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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