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饶平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2-07-14 16: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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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饶平县2021年度

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20)〔2022〕3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饶平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潮自然资〔2022〕13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饶平县所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4453公顷(66.6795亩)〔耕地0.0583公顷(0.8745亩)、林地1.9145公顷(28.7175亩)、其他农用地2.4725公顷(37.0875亩)〕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4133公顷(6.1995亩),以上合计4.8586公顷(72.879亩)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4.8586公顷(72.879亩)〕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饶平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0873701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饶平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饶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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