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01-03 17:13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我市现行医疗救助工作中面临的难堵点问题,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政策文件,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制定了《潮州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现就文件的主要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我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0个单位征求意见,并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参考反馈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新的《细则》(送审稿)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二)参考依据

  1.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

  5.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2〕257号)

  6.关于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87号)

  7.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综治办〔2016〕1号)

  8.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23号)

  9.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二次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医保规〔2019〕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在延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实际,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则》分为7章共41条,包括总则、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细则》按照省文件要求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我市认定的以下人员: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二是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三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

  (二)关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细则》落实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符合范围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均予以全额资助。

  (三)关于医疗费用救助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方面:省文件对各类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等作出规定,《细则》依据省文件要求及我市现行政策,进一步明确我市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市内市外救助比例均为100%,年度救助限额为4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方面:省文件规定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细则》明确我市认定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3.具有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4.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基金按医疗总费用的20%进行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总额不超过医疗总费用。

  (四)关于倾斜救助

  省文件指出,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市设定。《细则》明确对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含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的费用在当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即二次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5万元。在广东省外就医的不给予倾斜救助。


原文链接:潮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潮州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