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有关县区实施的公告

2025-02-19 16:26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健全县域发展机制,推动扩权强县赋能,实现县域实力整体提升,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潮府〔202415号)的规定,现将潮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将一批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县区实施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医师执业证书(注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延续注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重新注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一)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该事项委托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实施时间

上述二十二项委托下放事项,从2025224日起由潮安区、饶平县卫生健康局承接实施,潮州市卫生健康局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委托事项实施期限5,有效期至2030223日。

三、责任划分

(一)潮州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潮州市卫生健康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潮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21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