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确定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局直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疾控函〔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潮州市人民医院等单位作为我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潮州市人民医院
(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潮州市人民医院
2.潮安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潮安区人民医院
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
3.饶平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饶平县人民医院
4.湘桥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湘桥区人民医院
除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结核病非定点医疗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一)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负责全市耐(多)药结核病可疑者的耐药检测、患者的规范诊断、登记报告、治疗管理及随访检查等,收治传染期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所在地辖区内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定期随访检查。
(三)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居家病人的健康管理工作。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互联互通信息系统,实现结核病人信息互通;全面落实患者服药管理,协商解决患者诊疗及管理中存在问题。
三、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能力配置标准》完成建设并对外提供服务。
在本通知之前确认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如有不同,以本通知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
潮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