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01-10 17: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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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17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宣传推介潮州,进一步提升潮州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潮州旅游经济繁荣发展。2018年,潮州市旅游局起草制定了《办法》,并于2018年8月30日由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2019年,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潮府规〔2019〕11号),对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并将《办法》有效期延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来潮游客逐年上升,有助于潮州旅游业的恢复和发展,进一步繁荣潮州旅游市场。

  二、政策依据

  近几年,《办法》的实施,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是我市实施旅游发展奖励补助政策的重要文件,为我市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三、主要目标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宣传推介潮州,进一步提升潮州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旅行社组织更多游客来潮旅游,推动潮州旅游经济繁荣发展。

  四、文件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对“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金的年度奖励金总额、安排和使用原则、奖励对象和基本条件、奖励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和材料、审核公示、取消奖励资格的情形、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遵循原则

  1、坚持鼓励作为原则,鼓励旅行社主动作为开拓客源市场,繁荣我市旅游市场。

  2、坚持一视同仁原则,本地旅行社和外地旅行社均纳入鼓励范围。

  3、坚持游客至上原则,对在组织活动或组接团过程中违反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度鼓励资格。

  4、坚持不重复统计原则,地接社和组团社如招徕接待同一批游客则仅对组团社进行奖励;包机、专列等进行专项奖励后游客人数不再列入其它项目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潮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或者组织游客到潮州旅游的外地合法旅行社,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

  1、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行规,当年度未受过行政处罚。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3、当年度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

  (三)奖励措施

  1、设立“潮州市‘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金”,每年度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奖励的项目包括:

  (1)每年组织国内外地游客到潮州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10000 人次(不含10000 人次)以下

  的;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

  (2) 组织国(境)外游客到潮州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的。

  (3)组织旅游包机到潮州过夜游客80人以上(含80人)。

  (4)组织旅游专列到潮州旅游过夜游客300人以上(含300人)。

  (5)设立全年旅游贡献奖:对全年组团来潮州旅游游客总量达到3000人以上(含3000人)且排列前三名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3、奖励的标准:

  (1)每家旅行社的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纳入奖励统计范围设定为过夜游客人次,具体指在潮州市内宾馆、酒店和民宿(乡村客栈)住宿1晚以上,并且游览2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或者在潮州市内宾馆、酒店和民宿(乡村客栈)住宿2晚以上并游览1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住宿2 晚以上并游览2 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每名游客按1.5人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