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统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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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4 01:05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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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统计

——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规范的重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这些规定的落实,能使全社会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和数据生产情况,既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使用统计数据,也能有效地推动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创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利于推动统计数据最大化的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能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部门间统计资料难以共享的问题,既可以提高已有调查的效能,也可以减轻调查负担。

 《条例》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违法责任。《条例》完善了《统计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补充了《统计法》中尚未明确的违法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有利于增强统计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这就明确了相关人员在接受统计监督检查时的法律底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这为全社会监督统计工作、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条例》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为依法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这一规定能够有力地推动《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一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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