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统计(二)

( )

2017-09-23 01:29
来源:本单位
【浏览字体:

走近统计

——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统计责任担当,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条例》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为构建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条例》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条例》在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方面,做出了不少制度性安排。《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

《条例》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切实减轻调查对象负担、维护统计调查对象权益。《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这一规定为从源头上减少统计调查项目、指标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有效减少向调查对象发放的调查表。《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只有满足了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上述规定可以有效消除统计调查中的重复矛盾,使发往统计调查对象采集资料的报表降至最低程度。《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具体内容;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