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统计局以案释法案例(4—6)
案例四: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情:2022年7月,潮安区统计局对潮州市X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因统计数据及财务报表存在时间差,漏报送统计数据,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上报数据和检查数据不一致,差错率为36.5%,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8月,潮安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罚款12000元。
重要提醒:漏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情:2023年8月,潮安区统计局对潮州市潮安区XX厂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因产品交易已实际完成,财务票未完善而漏报送统计数据,2022年营业收入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为12.8%;2022年利润总额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为24.5%;2023年1-6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为15.5%,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3年9月,潮安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重要提醒:漏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情:2024年8月,潮安区统计局对潮州X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随意报送统计数据,2024年1-7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为51.8%;2024年1-7月营业收入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为44.6%;2024年1-2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为50.8%,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9月,潮安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
重要提醒:随意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