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统计局以案释法案例(1—3)

2025-05-08 17: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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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情:20217月,潮安区统计局对潮州市潮安区X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粗心大意漏报送统计数据,20211-6月营业收入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差错率为11.9%20211-6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差错率为11.9%,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8月,潮安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

重要提醒:漏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情:20218月,潮安区统计局对潮州市X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因6月数据未结算,以5月累计数据上报,漏报一个月营业收入的送统计数据,20211-6月营业收入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差错率为13.8%,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8月,潮安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

重要提醒:漏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情:20218月,潮安区统计局对潮州市潮安区XX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因上报数据时平台出现强制性错误,没有及时向相关统计人员反映,擅自修改数据上报,漏报送统计数据,20211-6月营业收入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差错率为11.6%,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8月,潮安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警告。

重要提醒:漏报送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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