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潮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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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19:41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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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潮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管理,按照公平、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摊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交会潮州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一、参展准入条件
1、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具有申请展区相关的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3、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75万美元以上。
二、实行评分制度
(一)由市分团按照《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摊位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量化计分、评分,得出基本分。
(二)根据省团新增评分规定,增加以下评分指标。
1、企业参加我局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展会,按照参加展位数量计算,每个展位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2、企业参加我局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经贸考察活动,按照参加次数计算,每次1分,最高不超过2分。
3、企业出口实绩在规定期限内两年平均额超500万美元以上,计2分。
以上(一)、(二)两项相加后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和排序。
三、展位分配方式
1、根据省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申报企业的评分排序为依据,予以安排展位,实施绩效评价,优进劣汰,合理调整。
2、新参展企业安排展位数量最高不超过2个。
3、在外贸转型升级和发展外贸新业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优先安排。
4、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参展企业年出口额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逐步调减或取消其展位数量。
四、参展纪律
严格执行广交会和省团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展位,对查实违规的企业,将按大会或省团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第115届广交会起执行,由潮州市分团负责解释。
潮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