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指导意见》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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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指导意见》(粤府〔2012〕44号,下简《指导意见》)。5月28日上午,省政府在广州召开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推动企业“走出去”的工作情况,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决策部署,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现将《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坚持面向世界、融入全球,以国际视野把握外经贸工作和企业发展的战略方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实施更高层次的“走出去”战略。
(二)、发展目标。扩大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跨国经营水平和境外投资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国际化的自主品牌和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本土跨国公司,加快形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本土跨国公司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作用
(三)、加强宏观指导和战略规划。研究制定促进跨国经营、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走出去”和“引进来”协调发展。
(四)、加强投资指引和环境创造。及时发布国别投资合作指南、投资产业指引、投资障碍或风险分析报告等信息,及时制定和发布我省境外投资产业导向政策,广泛宣传国外优惠原产地政策。密切配合高层互访,健全地方多双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的沟通衔接,加快在境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投资贸易促进机构。
(五)、完善企业跨国经营统计和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企业跨国经营统计制度,开展本土企业跨国经营情况调查,定期公布本土企业跨国经营指数排行,分类实施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六)设立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外经贸服务平台,建立“广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一站式窗口加网上服务的形式,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全流程服务。
三、推动“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
(七)、培育壮大跨国经营市场主体。在有跨国经营需求并具备一定规模实力的本土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纳入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实施面向中小型企业跨国经营的“增速型”成长激励政策,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实施发展本土大型跨国公司的“规模型”激励政策。
(八)、支持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跨国经营。
(九)、提升企业跨国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
(十)、提升境外企业集群化发展水平。在推进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境外投资发展需要,研究在重要的投资意向区继续建设一批境外经贸合作区,积极向所在过争取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在境外重点市场规划建设一批广东商品销售和物流中心。
(十一)、发挥毗邻港澳的独特区位优势推动“走出去”。
四、简化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手续
(十二)、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所属企业,设立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办理手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和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后办理用汇等相关手续。外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简化核准程序,与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商业银行、海关、外事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三)、简化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简化跨国经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支持因项目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企业可自行决定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不含港澳地区)的长期居留证、配偶和未成年人随行的申请。对需要在省内公司总部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士,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外国人就业和居留、外国专家管理和“南粤人才绿卡”等制度规定的最优惠政策待遇。
五、强化对企业跨国经营的财税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力度。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安排2亿元扶持跨国经营和跨国公司的重点项目,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利息、保费以及对企业的分类激励。各地可视本级财力及企业跨国经营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五)、创新“走出去”中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导的境外项目投资体系。
(十六)、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发布统一规范的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对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遭遇税收争议或歧视待遇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六、强化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增信政策支持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跨国经营融资。探索建立政企银三方联动、支持重点企业融资的新机制,以及银企联动、共同参与重点项目的新型业务模式。
(十八)、强化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增信服务。探索创新企业“走出去”增信方式,以第三方担保、保险、信用准备金等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十九)、推进企业跨国经营结算和资金调拨便利化。积极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七、加强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保障
(二十)、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和安全保护公共保障机制。在完善企业内部防控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公共保障机制,形成多方共担、有序转移、风险可控的格局,引导企业用好境外投资保险、境外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
(二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跨国经营人才。
(二十二)、加强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培育发展面向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善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境外维权和应对机制。
(二十三)、加快完善企业“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培育面向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海外侨商组织和其他华人华侨组织的作用。
若对《指导意见》摘录内容有何疑问,可致电我局加工贸易科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768-239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