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水务局:征询公众意见公告
潮州市水务局征询公众意见公告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和河湖保护工作,潮州市水务局局初拟《潮州市河长制湖长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9月23日前书面回复,邮箱:hzz2352360@126.com。
潮州市水务局
2020年9月14日
附:
潮州市河长制湖长制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和河湖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人可通过实名如实举报发生在潮州市境内不利于河湖保护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本办法所称河湖是指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库以及渠道等水体。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三条 对因河长履职不力,导致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对危害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涉河湖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主要包括:
(一)排污单位直排或偷排污水、污染物及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泥浆及其它固体废物和危废品等直接或间接污染河湖水体的行为;
(三)违规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和私设暗管向河湖排污的行为;
(四)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打井、采砂、取土、畜禽养殖、工业生产等直接或间接污染河湖水体的活动;
(五)围垦湖泊、填埋河道、侵占库容等行为;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情况;
(七)河面、河岸保洁不到位的情况;
(八)炸鱼、毒鱼、电鱼及其它非法捕捞的行为;
(九)侵占、毁坏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各类监测及防护设施的行为;
(十)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行为;
(十一)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举报内容表述事件发生地点要准确、图片要清晰(除违法采砂、电鱼外不采用夜间拍摄图片)、描述行为特征要明确。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电话举报。拨打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省河长办10101101河长热线电话进行举报,按照电话语音指引进行举报。
第七条 网络举报。通过关注“广东智慧河长”“潮州市河长办”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举报,按照填报要求准确填写。
第八条 信件举报。举报人将举报信件寄送到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举报。
第九条 媒体曝光。对影响水环境重大问题举报人可通过向各主流媒体报料,由媒体在其相关栏目进行曝光。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条 通过电话举报的,由受理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处理规程逐级进行派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电话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 通过网络举报的,由平台受理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处理规程逐级进行派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平台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 通过信件举报的,由受理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信件转交问题发生地的县区级河长办公室处理,由受理单位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三条 通过媒体报料的,在媒体相关栏目进行曝光后,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报道,督促问题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为鼓励举报,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由市水务局以购买话费充值形式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话费奖励根据举报人使用通信工具情况分别通过潮州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的话费充值进行奖励,标准为: 通过电话、网络、举报的每次奖励30元;通过信件举报的每封奖励40元;通过媒体报料的每次奖励50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有效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二)同一问题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或以单位、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人或单位、团体的代表。
第十八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每月10日前整理汇总各平台上一月的举报数据后,由市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手机充值支付举报奖励金。
第六章举报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相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案件受理人员以外的人提供举报人的情况。如确需工作需要,经举报人同意后可以提供举报人相关情况和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河湖管护资金)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举报案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它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的举报人,有关单位有权收回奖励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办理情况纳入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举报案件处理情况,督察督促有关部门完成案件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湖管理范围为: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三)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四)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