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韩江潮州段河道采砂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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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22:49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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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防洪安全,根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 号) 和《潮州市韩江流域综合管理规定》(潮府〔2012〕44 号)精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韩江潮州段主要河道(韩江干流及 东西溪)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总体要求 

韩江潮州主要河道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科学发展、安全 发展理念,以服从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保 障堤防安全为原则,实行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统采统销制 度,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执法管 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划定年度禁采区和可采区

韩江潮州段主要河道的河道采砂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 部门按照来砂量、水情、水利工程安全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按 规定划定下一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后发布通告(可采区采砂 期限不超过一年),并科学编制可采区年度开采计划;水务、国土 资源、公安、航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 配合,共用做好可采区和禁采区的管理工作。

三、试行统采统销新模式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韩江潮州段主要河道采砂的良好 秩序,试行可采区河砂统采统销新模式。

(一)河砂统采。由市韩江河砂管理站作为可采区河砂开采 人,按规定向市水务局申办采砂许可手续后,严格按照年度开采 计划组织河砂开采。河砂开采的现场作业劳务由市韩江河砂管理 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购买(作业劳务费用包括:人员工 资费用、油料费用、机械损耗维护费用、采砂船折旧费用、船舶 港务费用和安全生产配套费用等)。

采砂现场作业劳务招标设定最低和最高控制价,具体由招标人市韩江河砂管理站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招标人要严格设定 招标条件并做好作业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出现偷采、超采现 象。中标人不得分包、转包,违者将取消采砂作业资格。

(二)河砂统销。可采区河砂的销售由市韩江河砂管理站直 接在采区现场依法公开、公平进行水上销售,并优先保障政府重 点工程建设。销售价格由市韩江河砂管理站根据开采成本及市场 价格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审核后按程序审定。在销售过程中,市河砂管理站可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提出销售价格调整意见,调整幅度在 15%以内的,由市水 务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审核确定后执行;调整幅度超过 15% 的,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规范河砂开采、运输和销售收入的管理

(一)采砂作业现场管理。

1.作业要求。采砂作业中标人应按规定到海事、航道等部门 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并做好渔业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在 通航河道内采砂作业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 立明显标志。

2.作业时间。禁止夜间采砂作业,每天 19 时至次日 7 时不 得从事采砂作业,禁采期间采砂船舶一律采用上封条、定点停泊 方式实施管理,由监管人员每天定时逐船登记记录。

3.总量控制。采砂年度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年度可采总量 时,市韩江河砂管理站应立即要求开采作业中标人停止河砂开采,并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按规定组织验收后依法注销并收回 河砂开采许可证。

4.监管要求。河砂开采现场管理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可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或按规定委托有水利工程建设 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负责;水政执法人员同步实施现场监管, 重点加强对作业工具、作业时间、作业范围等的现场监控管理。

(二)河砂运输管理。凡在可采区购买的河砂及在外市购买 通过水上运输进入我市的合法河砂,一律必须在获批准的堆砂场 上岸;要加强过境运砂船的执法管理,严格执行省河砂合法来源 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运砂行为,对于运载无来 源证明河砂,或来源证明失效、运砂量与来源证明数量不符的, 一律按运载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查处。

(三)堆砂场管理。按照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和 保证河道堤防安全的要求,合理规划设置沿江堆砂场。对已批准 经营的堆砂场,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并逐步推行视频监控 监管,力争在三年内建成市、县两级堆砂场管理监控平台,并实 现联网。同时,要加强巡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砂行为,对于 无证经营、证照不齐或经营来源不正当河砂的堆砂场,坚决予以 清理取缔。

(四)河砂销售收入管理。可采区河砂销售收入全额上缴财 政,市河砂管理站财务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购买采砂劳务费用、 有关规费缴纳及河砂站运行费用由市财政核拨,结余部分切块统筹用于韩江潮州段的河道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和县区采砂执法管 理等支出(具体安排另行研究)。

五、强化河道采砂执法管理

(一)严格执法。充分发挥赤凤、西溪东凤段、东溪急水段 已设立的联合执法点作用,经常性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法, 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于不按规定实施采砂作业或未取得采 砂作业权限非法在可采区及禁采区盗采河砂的采、运砂船,一律 由水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暂扣,并按处罚上限从严处理。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从严 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巡查。认真完善和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与 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密度,特别是对重点河段、 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适时组织专 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违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 打态势,维护河道采砂管理正常秩序。

(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管理制度,加大执法投 入,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及时充实执法力量,强化执法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促进依法执 法、文明执法,杜绝监守自盗、执法犯法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韩江潮州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河道 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韩江潮州段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可采区河 砂统采统销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 机构,明确责任,重点加强对河道采砂的检查和执法,确保河道 采砂管理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二)落实责任。水务、公安、海事、监察、海洋渔业、物 价、交通运输、航道、国土资源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河道 采砂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打击河道采砂 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依 法打击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河砂销售价格的 监管,防止乱抬砂价;监察部门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 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违纪人员的纪律责任。其他部门按照各 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

(三)强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 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大河道安全管理宣传力度,让群众支持河道 安全执法管理工作,增强参与打击违法采砂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 性。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认真查处各类 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努力营造河道安全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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