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抽取比例 | 抽查时间 |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备案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30% | 2026年4月-12月 |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30% | 2026年4月-12月 |
| 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30% | 2026年4月-12月 |
| 4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5% | 2026年4月-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