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潮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20〕21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潮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上新台阶,发挥行业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拟建立潮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主要接受省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机关、事业单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技术单位中的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修复等方面知识积累,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申请。
二、专业领域
(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领域:分为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大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环境修复、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等7个类别。
(二)修复效果评估领域:下设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环境、农业、林业、水利等生态修复工程类,生态理论研究类,工程造价审计管理类,其他类4个类别。
三、入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技术规范。
(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参加现场踏勘监测、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四、征集方式及程序
专家库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征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员申请。请各单位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才入库,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至少推荐4名专家候选人。请符合条件的人才认真填写《潮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8月25日前送(或邮寄)至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401室),同时将上述资料的PDF文件发送至邮箱:hbfzxck@126.com。
(二)审查公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人员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正式入库。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的专家无异议或经核实对评估工作不产生负面影响的,由我局正式公布专家库专家名单。
五、专家职责
本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给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并对所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按时参加评审和现场勘查,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请人代为参加,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专家与所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完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可视实际情况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进行续聘或调整。
(二)我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具体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选取专家的重要参考。
(三)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专家本人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附件 潮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
联系科室:法宣科技科 电话:2808139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