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说明

2020-01-20 14: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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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领范围与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除列入清理整顿范围外,其他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申请程序

  (一)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网上申报。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上注册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属于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申领。

  排污单位同时须到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网址:http://zfsg.gd.gov.cn/)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排污单位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审核发证。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等,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三、法律责任

  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一)无证排污情形: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证排污情形: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情形: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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