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天。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68-280689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市生态环境局邮箱czdqwr@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5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等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等法律、文件的要求,我市依法划定限制高排放车辆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高排放车辆。
二、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
被纳入限行对象的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市区下列道路及其连线所闭合区域通行:
凤东路(万泉湖高尔夫俱乐部)—东大道—潮州大桥—南堤路—绿榕南路—绿榕西路—潮州大道—外环北路—银槐北路—新洋路—春荣路—金山大桥—北桥路—意东三路—凤东路(万泉湖高尔夫俱乐部)。
三、处罚措施
车辆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通告实施后的第一个月为限行措施过渡期,对过渡期内的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过渡期届满后,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限行标志牌
高排放车辆限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高排放车辆”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标志牌式样
五、附则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车辆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附件: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X月X日
附图
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2
《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背景
201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要求各地要加大柴油车整治,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加强用车大户管理,基本消灭黑烟车。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大,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源进行管控势在必行。
高排放车辆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黑烟车”“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等高排放机动车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贡献量远高于轻型汽油车,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十三款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三、我市“高排放车辆”监控现状
我市已于2019年12月完成潮州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共建成5套高排放车辆智能识别系统,自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至2020年3月共抓拍到高排放车辆162辆次。
目前,我市针对该类“高排放车辆”的管控效率不高,还停留于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相关职能部门上路拦截、现场监测、超标处罚等传统人工执法,即便已运用上遥感监测等科技手段辅助抓拍,但通过超标排放车辆系统锁定以限制车辆年检的方式来约束车主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的手段,未能形成强而有效的震慑力,路面上仍有较多车辆存在冒黑烟现象,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国内、省内经验
(一)甘肃省兰州市
兰州市于2013年11月29日起实施《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该办法规定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城区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广东省佛山市
佛山市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包含佛山“一环”公路)通行。自2017年12月1日起,车辆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编制过程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加强执法力度。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等相关规定,参照佛山市的做法,结合我市“高排放车辆”现状及“高排放车辆”尾气排放污染分析研究等实际情况,我局制订《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潮州市高排放车辆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目前我市共建成5套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和5套高排放车辆智能识别系统,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相关检测管控手段较为成熟,既能解决现阶段上路执法人力物力投入大、费效比低等问题,还能利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多点位、全覆盖对“高排放车辆”进行有效管控。
(二)高排放车辆智能识别系统可抓取到车辆排放黑烟时段的视频、相片、车牌号及其尾气林格曼烟度等相关信息,形成固定证据链,可供查证。
(三)经调研,车辆排放黑烟现象主要集中在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超载车辆及超过使用年限车辆等。
(四)限行区的划定可大大降低高排放车辆排气污染对城区的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助力打造宜居宜商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