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八)

2024-04-29 15: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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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G省在对D市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发现,D市某贸易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取得工业用地37.38亩,按规定应交土地出让金为655万元,截至2020年11月,该公司已缴纳129万元,欠缴526万元。


【调查与处理】

        G省审计机关指出问题后,D市人民政府积极整改,责成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公司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进一步核实,督促该公司缴清欠款。经整改,欠缴的土地出让金526万元已经全部追缴到位。


【法律分析】

        该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规定。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多,因相应的土地市场运作不规范,导致土地出让金欠缴现象比较普遍。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应属于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如果无法到位,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的紧缺。而且,很多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因种种原因已无法追回。因此,为了避免土地资产的流失,相关部门要采取坚决、及时、有效的措施清理、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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