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直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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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意识,完善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勤政廉政,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职到一定时期或离任时,由本人就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的书面报告。任期经济责任报告制度,是将任职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副处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经济联合体的正职领导, 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领导人员是指市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时,应在45天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报告:
1、在政府换届后领导干部重新任命时;
2、提任、调任、改任非领导职务、退休等离开原任职位或单位时;
3、任现职满五年时
第五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不提交任期经济责任报告:
1、已定居国外或失踪、死亡的;
2、已离开任职的岗位2年以上的;
3、已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报告,是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对本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书面总结和承诺;是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了解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是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材料之一。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报告按照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撰写,由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本人签署,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到达任期经济责任报告时间,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可用表格式)通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内容通知本人提交报告。
第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主报市委组织部,抄报市纪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审计局)。
第十条 市直部门管理的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实行本制度。其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主报主管部门,抄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审计局)。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未按本制度要求提交任期经济责任报告的,由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约谈,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