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法律援助处上门服务工作指引
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潮州市法律援助处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继制定“点援制”“零跑动”便民服务举措后,进一步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细化和规范便民措施,近日制定了《潮州市法律援助处上门服务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潮州市法律援助处上门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工作目的】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法律援助上门服务工作,使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到专业、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服务定义】本指引所称“上门服务”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站点)现场进行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通过预约方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人到申请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第三条【服务对象】上门服务对象包括年满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残疾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病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对象。
第四条【服务内容】上门服务内容包括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五条【服务预约】上门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法律援助处办公电话:2207945、法律援助服务站点进行预约。
第六条【服务时限】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上门服务申请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或指派援助律师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情况紧急的,在收到申请当天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条【服务处置】法律援助机构在上门服务时,应当现场做好法律援助咨询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上门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佩带(出示)工作证,携带上门服务所需申请表格,做好工作记录,与申请人沟通时应礼貌用语。
第九条【服务质量管理】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质量评估、案卷检查、服务满意度调查、受援人回访等形式将上门服务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条 本指引由潮州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