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

2023-07-10 09: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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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及《潮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条 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行政复议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即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予以认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申请开庭审理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庭审理。

  第五条 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其中1名担任庭审主持人。行政复议庭可另设书记员1名。

  初次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一)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县、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负责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应人员应当出庭参加庭审。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并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及庭审场地设施条件决定旁听人员数量。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

  (二)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第九条 进入行政复议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庭审参加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庭审案件的案由、庭审时间、地点及旁听人数等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当在庭审前提出,庭审过程中发现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庭审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当场进行处理并记录在卷。 

  当事人申请庭审主持人以外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回避的,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三)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六条 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遵守庭审纪律;

  (四)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

  第十七条 参加庭审活动的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庭审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四)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庭审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庭审参加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庭审主持人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第十八条 庭审主持人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庭审会场;对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致使庭审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妨碍行政复议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庭审活动是否延期进行由庭审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 庭审参加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为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按时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庭审权利,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庭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三人不参加庭审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庭审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庭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

  (三)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宣布庭审开始;

  (五)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六)被申请人答复;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

  (九)进行辩论;

  (十)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庭审结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庭审主持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庭审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庭审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庭审参加人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或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补正。庭审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卷。

  行政复议庭审笔录和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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