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试行)

2023-04-03 10: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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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s://www.chaozhou.gov.cn/zcjdpt?id=5171


  第一条 为规范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高效便利、有利于受援人的基本原则,结合办案时限、援助人员的专业化优势、承办案件数和被告人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尽量做到案件属地原则以及援助人员专长一致,以便保证援助案件的办理便捷和质量。

  第三条  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优先考虑指派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没有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的,优先指派当日值班律师承办案件。

  第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不得指派或安排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单独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且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五条  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指派业务能力较强、政治素质较高的律师承办。

  第六条 指派二审法律援助案件时,优先指派办理一审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受援人为未成年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律师办理。

  第七条 市法律援助处综合考量,科学、合理、均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每位法律援助人员一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超过5件(受援人自主选择的除外),值班律师仅见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代书等法律帮助案件,不受此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视情况优先指派案件:

  (一)积极参与市法律援助处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

  (二)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及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 能主动编写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并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

  (四) 收到当事人表扬信、锦旗等的法律援助人员;

  (五)案件质量评审中分数被评为等次较高的,办案和案卷归档质量较好的;

  (六)其他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律援助处作出说明的,市法律援助处应当另行指派。

  第十条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请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市法律援助处经查证属实,应当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一条  市法律援助处作出案件指派时,应当查证有无利害冲突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指派人员应当自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之日起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函件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工作。

  第十三条  选定法律援助人员后,市法律援助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发出指派通知书,并提供与承办案件相关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对于申请类案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法律援助人员;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还应当及时函复办案单位。

  第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市法律援助处应当将相关材料交由市司法局或者市律师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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