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公证 助母爱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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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18:18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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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大的孩子,本该在母亲的怀里撒欢,可是不足12月龄的小安(化名),此刻却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备受疾病的折磨。小安的诞生给揭西县这个普通农家仅仅带来了片刻的欢乐。可不久,小安就因为经常腹泻反复被送往医院,经检查患有阿拉基综合征和肝硬化等多项疾病,今年7月被父母辗转远送天津市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建议实施肝脏移植手术才有可能挽救孩子羸弱的生命。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小安的母亲小瑜(化名),一名90后的柔弱女子,面对孩子的呼唤,不轻言放弃,毅然决然决定割肝救子,所幸配型成功。就在一家人重新看到曙光,准备移植手术时,医院按照规程告知小瑜夫妻俩,需就肝脏移植手术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器官移植,涉及法律和伦理道德。为了彻底杜绝买卖器官现象,维护患者的利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须有能反映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由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通常还需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换言之,本病例中,小瑜要捐献器官给儿子,还需证明自己的父母是谁,并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为了早日手术,7月11日上午,小瑜的父母老金(化名)夫妇从潮安老家出发,急急忙忙赶到潮州市韩江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外孙子的不幸遭遇和公证意愿。事关公民生命健康权利,责任重大,该处领导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与承办公证员共同研究、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分头通过电话、微信与在医院陪护的小瑜夫妻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医院的规范和要求,补齐病历资料,反复征询当事人老金夫妇的公证意愿,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起草法律文书,特事特办,当场就办妥了“亲属关系”和“同意声明书”两份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公证处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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