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潮人社通〔2020〕1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潮人社〔2016〕14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补贴标准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并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符合我市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裁员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年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均值。
三、申领程序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提出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申请,申领程序如下:
(一)参保企业填写《潮州市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为劳务派遣公司的,需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稳岗补贴返还协议。
(二)企业持填写后的《审核表》(含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到参保地的税务部门审核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并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的审核意见。
(三)企业持经税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审核表》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社保局)审核企业的裁员率情况,并由社保局出具相关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持经社保局出具审核意见后的《审核表》到同级人社局申请稳岗补贴。
(五)人社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社局对企业的稳岗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六)社保局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稳岗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企业的账户,并告知企业。
(七)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到社保局,确保社保局有足够的资金能及时拨付稳岗补贴。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关于相关工作的部署,要制定政策宣传及申领指南并发放到企业,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使企业应知尽享,引导企业通过安全、便捷、高效的途径办理申领业务,加快受理、审核、返还工作进度,确保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2.各县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全程网上申领,暂未实现网上申领的,要出台线下申领工作指南,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积极采取电子邮件、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让企业申领更加安全、便捷、高效。
附件:潮州市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