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1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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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18:07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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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201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

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3〕14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215元和2784元。现就调整我市2013社保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2645元)的,以12645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2234元)的,以2234元为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352元)的,以8352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670元)的,以1670元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月233.86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8.18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68元。

2.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月111.36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7.44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92元。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逐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执行。

(四)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仍按本人基本工资作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抄送:

市地税局,各县、区社保基金管理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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