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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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潮人社〔2018〕125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8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按本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8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6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按本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以2017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办法)。
三、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调整。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再倾斜加发50元,按月发放并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其它问题
(一)参加本次调整的退休人员,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妥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补发2018年1至7月份的增加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妥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补发其首次领取养老金当月至7月份的增加额。
(二)已按粤府〔2015〕129 号文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暂按潮府办〔1997〕10 号文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按2.2%的调整加发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落实,其余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待按粤府〔2015〕129 号文规定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再通过社保基金清算。
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代发的,由原渠道代调或预调,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社保基金清算。
(三)各单位请于2018年8月10日前到我局待遇核发科领取《2018年度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养老金核对表》,经核对发现退休人员的信息有误的,应填报《2018年度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更正申请表》,同时提供退休人员的档案等相关资料送我局待遇核发科重新审核(已按粤府〔2015〕129 号文规定由我局发放养老金的送机关保险科)。
(四)各有关单位对本次养老金调整要高度重视,要安排专人负责,抓紧时间认真核对,确保退休人员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反馈碰到的问题。
(五)各县、区参保单位的核对和填报时间,由各县、区社保局另行通知。
附件:2018年度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更正申请表。
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