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2016-09-09 11:30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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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6〕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挂牌运作一年以来,省有关单位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金融开放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广东自贸试验区在2015年底推出首批27项改革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二批共39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将在全省相关范围内推广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35项)。

  1.投资便利化领域(10项):扩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区域和招生范围、允许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允许独资举办非学历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注册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专属网页、代开专用发票邮寄配送服务、“开票易”电子发票、免费推行CA证书。

  2.贸易便利化领域(23项):“互联网+自助报关”、“互联网+提前归类审价制度”、“互联网+互动查验”、“互联网+自助缴税”、“互联网+加工贸易”、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加工贸易行业分类监管、“一二三四”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优化原产地签证方式、入境维修产品检验监管标准体系建设、进口机动车检验监管新制度、“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模式、建立危险化学品“大数据”监管机制、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5S智能监管体系、船舶“无疫通行”卫生检疫模式、检验检疫流程无纸化、旅客携带物“人-机-犬-仪”四位一体查验新模式、推动进口商品全程溯源、“智检口岸”平台、市场采购监管新模式、构建“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出口退税无纸化。

  3.金融创新领域(2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与海关系统对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

  (二)在全省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4项)。

  1.在省内一类海运口岸复制推广(1项):已放行出口货物“先装船后改配”。

  2.在省内一类陆路口岸复制推广(1项):出口货物“一次申报、分批出境”。

  3.在广州、深圳、珠海市复制推广(2项):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知识产权易保护。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经验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创新经验尽快落地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全面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首批可复制改革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抓好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推动各项改革落到实处。省有关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在相关改革创新经验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对复制推广成效进行检查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制度创新。省自贸办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要围绕制度创新的核心任务,深入研究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和多边贸易组织的规则,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规则体系;要大胆探索,切实履行好自贸试验区的使命和责任,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经验,为全国改革开放探索积累更多有益经验。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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