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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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5 20:5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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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满足劳动者跨区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工作


    《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方便快捷为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范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推进《就业创业证》办理发放。市将逐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化。

二、切实简化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办理手续
    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各县区要逐步将就业失业登记权限下放到镇、街道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可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得强制劳动者申领证书时一定要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相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30日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应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相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行使告知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超过办理期限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三、妥善处理过渡时期失业登记认定问题


由于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劳动者应办而尚未办理就业登记,为保证其能够享受相关政策,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所持社会保险记录凭证暂视同就业登记凭证,以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办理失业登记(相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4)。异地务工人员因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不能在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的,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经就业地社保部门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在就业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并给予办理失业登记。

四、加大对违反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查核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情况,对未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的,不予通过年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应办理就业登记而未办理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