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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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0 00:04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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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函〔2013〕35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 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010 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0 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2 月 27 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