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03-05-27 08:00
来源:潮州市人事局文件
【浏览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和中央、省驻潮单位: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2月6日通过,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和《条例》印发给你们,并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8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人事人才工作依法行政,规范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现实意义,特别是对我市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全市人事系统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摆上议事日程,落实措施,抓出成效。当前,各单位首先要抓好《条例》原文的学习,要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人才流动、管理与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逐条地掌握精神实质,并结合实际,加深理解,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对于从事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市场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掌握《条例》,而且要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设立,从业人员要增强依法从业的意识,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依法经营各项人才中介业务。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招聘人才、管理人才、用好人才。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员,要依法择业,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广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今年,省人事厅将组织全省人事系统干部和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结合人事系统“四五”普法考试进行一次学习《条例》考试。  
  二、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及管理的问题  
  (一)《条例》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关系问题。《条例》出台后,凡与《条例》有矛盾的,应当按照“从上从新”的法制原则处理。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按省人事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粤人发[2003]81号)执行,具体审批管理工作除按规定需由省人事厅审批外,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在本市市城区内各类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考试工作由省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方案候省另行通知。 
  (四)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本《条例》出台前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条例》规定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前补齐有关手续。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按照《条例》规定条件依法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能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工作。  
  (五)从2003年2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人事厅制作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换发或核发《许可证》不得收费。申领《许可证》请直接与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联系,联系电话:0768­­—2285680。  
  三、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属于人才市场竞争性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1]192号),严禁越权拉档案,不按规定收费,搞恶性竞争,违者按《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除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可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进行授权时必须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1、授权的原则和要求。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职能分工依法授权,越权授权视为无效。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范围限于同级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在同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及其流动人员。授权要制作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依据、事项、范围和时限等。  
  2、被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县(区)、地级以上市分别相当于副科级、副处级以上专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国有全资事业单位和国家规定可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2)县(区)、地级市的机构,应当分别达到能容纳2000人和5000人以上档案的专用档案库房。标准按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库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计算。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具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3)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组通字[1996]55号)规定标准配备相应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三)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完善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加强流动人员业绩档案、技术档案和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加快发展电子档案,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生命力。 
  四、关于人才流动纠纷处理问题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流动手续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要求流动的人才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裁决准许流动的,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办理流动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向其所在单位调出档案并办理流动手续。 
  五、关于举办人才交流会的问题  
  (一)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主办单位所持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允许其经营人才交流会的业务;  
  3、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其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中对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主办单位应当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函。内容主要包括:拟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申请理由、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可行性研究情况和筹备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2)拟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启事(广告)一式三份;(3)《许可证》副本原件,附验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4)租用场地的意向合同原件,附验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5)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应附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3、建立举办人才交流会安全责任制度。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举办交流会的安全负总责。主办单位应当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人才交流会安全,提高人才交流会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4、主办单位需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公众传媒上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启事(广告)的,应当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广告经营者或网络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启事(广告)发布,发布时应当在启事(广告)的右上角注明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文号。  
  六、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  
  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条例》,特别是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重点依法查处非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制造、兜售、使用假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人才的合法权益。政府人事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5号)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办理,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要建章立制,严格内部管理,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依照《条例》管好人才市场,确保人才市场健康发展。为加强全社会对人才市场和政府人事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省人事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监察室020—83133939,人才管理开发处020—83133951;市人事局投诉举报电话:人才管理开发科0768—2285680,全市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投诉举报电话。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潮州人事人才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