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2年潮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潮农函〔2022〕178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涉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案件,为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我局从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开发布,供各县(区)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9日
潮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
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生猪屠宰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饶平县农业农村局:余世旭,黄德宜
联系方式:0768-7802644
三、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饶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该县打击生猪“两非”办公室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发现位于三饶镇粮田村存在一私宰生猪窝点,场地约300平方米,猪舍8个。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宰生猪2头、待宰生猪9头共11头生猪,屠宰工具设备一批。该批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不具备补检条件。
经调查,该生猪屠宰点为非法生猪屠宰点;饶平县农业农村局遂对现场查获的屠宰工具予以扣押;屠宰设备、场地由三饶镇政府依法处理;涉案人员被带往三饶镇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对现场涉案屠宰人员询问,结合在案的交易记录,并经由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黄某某涉案金额为120482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黄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2月14日,饶平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饶平县公安局。
四、涉及处罚事项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六、案件分析
黄某某无视饶平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9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生猪非法屠宰和非法销售的通告》(饶府通〔2021〕9号),顶风作案,仍然继续非法经营生猪屠宰,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黄某某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黄某某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饶平县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