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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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林水)局: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潮农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名额
本次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共10家(最终认定数量依各县区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将申报名额分配到各县区(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2)。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县(区)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可提供如购买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佐证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局。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评选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认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要对申报示范农场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二)尚未出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县区,可参照《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给予本次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认定。
(三)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县(区)申报材料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联系电话:2203948,电子邮箱:cz2203948@163.com)。
附件:1.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分配表
2.潮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3. 县(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潮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