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引
一、信用修复事项:行政处罚
(一)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申请材料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申请窗口
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credit.chaozhou.gov.cn/xyxf/lczy/);仅在“信用广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广东”网站受理修复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广东”网站修复流程(https://credit.gd.gov.cn/page/serveHall/creditRepair.html)。
(四)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二、信用修复事项: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一)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
3.因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完成注销登记。
(二)申请材料
1.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三)申请窗口
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gdsmz4.gdnpo.gov.cn/home/index/mlogin?k=gdcz)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四)办理时限
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信用修复事项: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因下列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的:
(1)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2)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3)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4)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5)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立登记决定的;
3.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立登记决定后完成注销登记;
4.完成注销登记。
(二)申请材料
1.移出名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三)申请窗口
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gdsmz4.gdnpo.gov.cn/home/index/mlogin?k=gdcz)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办理时限
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